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〈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〉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255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在公布以下相關事項:
依據《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》(以下簡稱《協定》)的相關規定,《協定》將于2023年6月2日起對菲律賓生效實施。在《辦法》的第二條,即所述的成員方,現增加菲律賓。同時,《辦法》的第十四條所述的《特別貨物清單》將增加《出口至菲律賓特別貨物清單》。
此公告將自2023年6月2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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